谨防青少年犯罪预防“中间紧、两头松

[日期:2006-09-23 16:16:16] [字体: ]

梓州刀客  
当前青少年犯罪预防中存在着刑事诉讼环节紧、诉讼前和诉讼后的预防较松的“中间紧,两头松”的现象,此现象的存在,对遏制青少年犯罪十分不利。据如绵阳市某县检察院统计分析,该院今年1—7月份审查起诉25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67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27%,比去年同期上升三个百分点。且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并未得到有效减控,局部地区甚至有上升趋势;二是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财类、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且呈居高不下趋势。如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暴力型常见多发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2%;三是重新犯罪人员中青少年占比例较大。如该院办理的9件重新犯罪案件中,8人为青少年,6人为未成年人。

由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出现的“中间紧,两头松”现象,导致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成效不明显,对此,该院建议:

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人,切实健全监管制度。对有前科劣迹的青少年建立专门档案,制定专门措施,落实专门责任,实行专门考核。形成人盯人、不间断、无空隙的重点监管体系。

二、围绕切实体现刑罚的惩戒效果,对犯罪青少年实行严格的“区别对待”原则。根据青少年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的不同状况采取有区别的刑罚措施,对偶尔失足、主观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青少年,重点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使其不愿再犯,不想再犯;对一些主观恶性较深、劣性不改、不易教化的对象,要在诉讼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制裁的功能,打实打痛,切中要害,使其不敢再犯。

三、尽快、尽早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矫治机构,使得社会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我净化功能进一步强化。目前有关社会矫治试点工作应尽快总结完善和推广,尽早发挥功用,使得犯罪青少年在回归社会前得到确有成效的专门矫治,真正提升他们和谐融入社会群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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