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援助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09 22:16:03] [字体: ]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 

2、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请求给付抚养费、抚育费、教育费的法律事项; 

4、见义勇为和因公受到人身伤害,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上学、就业,且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广西区劳动厅颁发的就业证的工作人员;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或其它机构管辖的; 

3、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天津市政府颁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农村及外地在津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最低生活费标准规定执行。高于上述生活费标准的,不在提供法律援助范围之内。确需法律帮助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减交或缓交律师服务费。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及家庭或近亲属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对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中心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人户籍或住所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情况的 

证明。 

(4)申请人父母享受低保补助的,应由发放低保补助的区县级民 

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 

(5)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6)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7)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后,应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对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本中心介绍函到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服务合同,明确免收或减收律师代理费的数额,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委托代理权限;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决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1、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生的侵权案件; 

2、受侵害人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受侵害年龄虽未超过十八周岁,但以本人实际经济收入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 

3、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且其父母年龄低于五十周岁,有工作能力而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 

4、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民事案件中受侵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数额超过天津市城镇职工年均收入标准的; 

5、因社会公益事业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的。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凭本中心的案件受理函,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可享受减收或缓交部分律师代理费的优惠待遇。由申请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五、终止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 

1、申请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申请人获得足以去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3、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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