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

[日期:2006-09-19 16:17:30] [字体: ]
 

 (1)【分类号】 112704198501 
【标题】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50417 
【实施日期】 198504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文化出版 
【文号】 

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2) 【分类号】 112708198704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71203 
【实施日期】 198712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医药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3)【分类号】 1121021990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00317 
【实施日期】 199003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国务院令第52号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4)【分类号】 1114011986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英文)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60412 
【实施日期】 1987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民法 
【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 【分类号】111301199019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01228 
【实施日期】 199012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刑法 
【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6)【分类号】 11130119902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01228 
【实施日期】 199012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刑法 
【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三、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7)【分类号】 11180119943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0705 
【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法 
【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分类号】 1111021993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文号】 主席令第三号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10)【分类号】 11180119923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21107 
【实施日期】 1993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法 
【文号】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1)【分类号】 1116031995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950318 
【实施日期】 199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教科文卫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12)【分类号】 11150119944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1229 
【实施日期】 1994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刑事诉讼法 
【文号】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13) 【分类号】 11170119944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1027 
【实施日期】 1995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一般经济法 
【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14) 【分类号】11180119943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0705 
【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法 
【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5)【分类号】 1117011997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0223 
【实施日期】 1997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一般经济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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