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9-19 16:52:09] [字体: ]

  
     【颁布日期】19930426 

     【实施日期】19930426

     【正 文】公通字[1993]39

                            公通字[19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请示我部,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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