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

[日期:2006-09-19 16:57:47] [字体: ]



                             (1996年1月22日司发通[1996]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的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以下简称少年教养人员)。按照公安部198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和司法部1986年1月7日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少年教养人员现由少年管教所收容教养。十几年来,少年管教场所收容教养了大批犯罪少年,为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改造、挽救违法犯罪少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监狱工作开始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在,无论从执行《监狱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来看,再继续将少年教养人员留在少年管教所里都是不合适的。少年管教所是关押和改造少年犯的重要场所。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人员:一类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类是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人员安排在同一个场所,由同一个机构进行管理和教育,显然不适宜。少年教养人员年龄都比较小,涉世不深,可塑性强,易受外界影响,相对来讲,主观恶性不很深,把他们与少年犯安排在一起,对他们改过自新、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尽管在实践中少管所将少年教养人员单独编队、单独组织活动,但很难隔断少年犯与少年教养人员之间的联系,他们往往利用课间、工余、自由活动等时间进行接触,一些少年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学到了新的犯罪本领,变得更加狡黠。据一些地方统计,少年教养人员解教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往往高于成年刑释人员。多年来,少年管教所对少年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基本上采取与少年犯相同的方式,至今没有形成一套特有的、符合少年教养人员特点的管理教育方法,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 
  为了正确执行《监狱法》,理顺少年管教所的内部管理关系,同时,大力增强对少年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失足少年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将按照《刑法》第十四条  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干警的思想工作,充分认识到这一决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做好对少年教养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向他们讲明改变收容教养场所是政府对少年教养人员的关心和保护,这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消除少年教养人员思想上的疑虑,使他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精心规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交接工作,要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直接领导下,由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应尽可能将少年教养人员安排在距离城市较近、教学条  件较好、师资力量较强、交通便利的劳动教养场所,且各省(区、市)以集中一个场所收容教养犯罪少年为宜。 
  五、劳动教养机关要充分做好接收少年教养人员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场所,落实生活、学习、工作等项准备工作,提前抽调干警进行学习,组织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少年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与劳教人员也是有区别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适合少年教养人员特点的管理教育方法,在增强管理的针对性、教育的有效性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六、各地收容教养场所改变后,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交接工作,争取在今年八月底以前结束;如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须报司法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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