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挽救失足青少年协会 章程

[日期:2006-09-18 22:02:21]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挽救失足青少年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一批德高望重关心青少年成长的省、市离退休老领导和教育界、新闻界、企业家、政法系统以及热心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活动;鼓励失足青少年加强自身改造;表彰奖励在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中有突出的成绩者。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62号(市青少年宫北楼406室)。
电话:028—86788245  邮编:610015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 动员成都地区各区(市)、县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和各阶层人士开展关心、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活动;
二、 组织送温暖献爱心帮教活动,特别是请一些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同志到监所慰问干警,探视、规劝失足青少年,并组织联欢演出、报告等活动;
三、 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四、 动员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用于教育挽救失踪青少年工作的开支;
五、 本会高优秀园丁奖、新生奖、新芽奖,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六、 协会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就业等实际困难问题,从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重新违法犯罪。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宝代表人担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长、顾问)三种。单位会员由其法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承认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积极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做工作,履行本协会会员义务的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有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做出贡献后,社会给予协会的荣誉和赞扬;
四、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行使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把挽救失足青少年作为自己的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四、 承担和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协商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人选;
四、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单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颁发优秀园丁奖、新生奖、新芽奖;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高主任及办事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视情况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理事会审批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一名副会长兼任,专业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
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室主任的建议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主持召开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自愿捐赠,社会捐赠;
二、 利息;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发球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俱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事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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