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救助的探讨

[日期:2006-09-30 18:38:46] [字体: ]



    家庭暴力是个一直困扰社会的重要问题,它已不只是个家庭内部问题,更上升为一个社会性的话题。我们说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组成细胞,细胞发生病变必然导致主体的病态。家庭暴力事件不仅使受害当事人身心遭受严重损害,同时也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近几年来,妇女、青少年犯罪程上升趋势。这其中当然不乏多种因素,但要看到因家庭暴力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是大有人在。

  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暴力,有其隐蔽性,涉及个人隐私等特点,且针对的个体主要为家庭内部成员,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不仅仅加害于当事人的身体外在,而且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重大打击,影响到受害者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有的是一次性的实施,可大多是长期的。因此,我称家庭暴力是一种针对家庭成员,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致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影响其个人、公共生活的短暂或长期的暴力行为。

  同时,我们还要对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作个区分。家庭暴力只能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而虐待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家庭暴力中有时一次伤害即可构成犯罪,而虐待具有一贯性的特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法[2001]30号,第一条);此外,对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另外,伤害罪对受害者的伤势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虐待罪则因其往往有不作为的加害方式,故定性难,寻找证据难,定罪难。家庭暴力的成因多种多样,在此不可能穷尽,但主要有如下几种:(1)对婚姻现状不满。这主要因封建包办、双方婚前相互认知不够等造成;(2)因有外遇而想迫使另一方先提出离婚或撤销离婚起诉的。这大多因第三者介入家庭而造成。以此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方起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以受理、判决②;(3)继父母对继子女或继子女对继父母不怀好感。这主要因嫌其是累赘,或为财产继承而致;(4)经济原因导致家庭成员之间不和;(5)莫须有的原因或微不足道的原因。这是近几年来产生的一个新情况,以前也存在,但不为人们重视,有其独立存在的情况,也有依附于其他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无来由的对家庭成员进行毒打、咒骂、实虐等,有时是因为长期暴力行为的惯性,产生了对受害人施暴的兴趣。大多是自身心理上形成病态,及不健全的性格。这种现象在如今社会转型期,就业压力过大、事业不顺、家庭负担过重,从而显得尤为突出,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一直以来侧重是家庭中的女性,且较妻子为多。加害者也就大多是男性,较丈夫为多。这有其历史因素,封建时代以来,一直是男尊女卑,夫权制,受三纲五常,传统伦理教化所致,女性始终处于从的地位,弱势地位,习惯于忍受强权夫君的控制。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但传统的观念还是难以剃除。这就维持了当今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体人群。其次,子女、老人也有可能在家庭中受到暴力威胁,因其在生活、经济上有赖于家庭支柱成员,故也处于弱者地位。但在这里加害者未必是男性,也有可能是女性,且不作为的虐待行为多于打骂等的暴力行为。可以说前面三类人是传统认识上的受家庭暴力威胁的主要成员,但随着男女平等原则影响力的扩大,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城市中男打女的,小孩、老人受欺的现象有所扼制,主要还是在文化不多的农村、贫困地区出现。可同时,男性作为受暴力侵害,受虐的当事人也在逐渐增多,由于,受生活环境影响,男性有可能形成一种懦弱的性格,或难以对抗女性家族的力量,从而深受悍妇的施暴。我们在重视女性受害者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让此类现象加剧,成为又一个有关家庭暴力的问题。我们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同时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1)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由于当事人的不合作,证据缺乏,警方无能为力,法律无法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国外,医院与警方的合作是有成效的,院方能在第一时间内为警方确定是家庭暴力案件提供确凿的证据--验伤报告。既使是某些不作为的暴力行为,精神科大夫的权威诊断也能成为定案依据。因此,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和探索。

  (2)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

  (3)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这一理论同样应该适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员。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会各方面都应行动起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关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妇女、青少年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易形成一种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碍心理,大多数青少年犯都来自离异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这会使中国隐性犯罪人口的基数加大,不利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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