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再流浪”需要完善立法与管理

[日期:2006-09-30 18:39:24] [字体: ]



    在治理流浪儿童再流浪问题上,能直接接轨和对口、也责无旁贷的,目前似乎只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但现实是繁重的救助任务已经让这个部门不堪重负、难以应对。

  尽管国家尚没有专门的关于流浪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出台已十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其实已经界定得十分明确,学校、家庭、社会和国家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其中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也有专门的原则性规定---有监护人的,送回原籍安置;没有监护人的,送专门的福利机构抚养。

  但必须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多方面保护的原则,落实起来既可能是多重保险、多管齐下;也有可能职责不清,一笔糊涂账。

  据有关部门调查,造成再流浪的原因,表面看来似乎很复杂,相关的呼吁,也因此难免空泛。但如果从法律界定的各类保护主体的角度进行认真仔细的梳理,是可以首先进行明确的责任追溯的---

  一是实在找不到监护人的,相关部门是否都依法送了福利机构,还是一律发点儿路费遣返原籍了事;

  二是送了福利机构,但被以规模有限推诿,地方政府在福利事业的投入方面就要打板子;

  三是父母双方都有能力但却拒绝抚养、造成孩子成弃儿的,应该依法提起责任诉讼,最终解决责任追究,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新的监护人,但前提是需要公诉人主动的介入,此时提供司法保护的公诉人在哪里?是否有缺位现象?

  四是流浪儿童中占较大比例的、从贫困地区家庭出来的流浪儿,虽有监护人在,但因经济原因或丧失劳动能力实际已没有监护能力的,家庭的责任已经没有追究的实质意义。但可以追根溯源的,首先是学校,因为流浪是从辍学开始的,但学校对这些辍学的学生的保护缺位了;其次是社区或基层政府,国家对赤贫家庭逐年上涨的救济款或低保金是否都发到了位,社区的工作人员是整日悠闲地打麻将还是真正将社区内孩子们的事情放在心上。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量化或用硬指标控制,但在预防再流浪问题上,明确责任、设立工作硬指标,是克服散乱和疲软现象的重要前提。这方面,已经有许多成功的先例。笔者手头积攒了一批西部地区防止学生辍学的好做法,其精髓是从各自的工作角度出发,将预防流浪的硬指标落实到基层乡村的每一个负责人、学校的每一名校长直至每一个班级的班主任,层层签订《辍学控制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不仅与经济奖惩挂钩,还纳入政绩考核的大盘子中,有的地方还进而发明了"三包"政策---乡村包入学率、学校领导包巩固率、教师包合格率。由此,学校成了凝聚少年儿童的核心,预防流浪问题从源头上得到了控制。

  当然,除了细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硬指标控制的工作原则外,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还要讲究和提倡"多管闲事、多操闲心"。安徽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处理一名在流浪中作案、最后被免于刑事责任的16岁少年时,不仅集体捐款凑齐了他回家的路费,还派专人陪同其回家,与其家人、原就读学校和社区都取得了联系,此举不仅让这名少年很受感动,发誓从此改邪归正,更让这名孩子成为当地社会各方关注和保护的焦点。看起来检察机关做了本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了他们不该管的事情,但正是这样的"管得宽",最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理精神,最能弥补一个部门的偶然缺位可能造成的空白,最能有效预防再流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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