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及其系统协调

[日期:2006-09-30 18:40:55] [字体: ]



    李建明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单靠学校或家庭不可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单靠行政处罚或刑罚惩罚也难以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只能采取综合治理战略。所谓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各个地区、各个单位、组织(包括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组织)通力协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现阶段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因素,教育、挽救、转化绝大多数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这里的综合不是简单的集合或凑合,这种综合本身就意味着是一个有序结合形成的系统。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应该表现为综合治理系统协调一致的工作。系统协调决定着系统本身的生命力,系统协调的程度如何,决定着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成败。本文试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系统的协调问题做一初探。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系统协调的基本内涵

  系统,是指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部分(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组成的具体确定的有机整体。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系统,就是与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个中力量、各种措施构成的整体。那么,所谓青少年综合治理系统的协调,也就是构成这一系统的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种力量、各种措施,在当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系统本身的目标要求,相互配合、祥和促进,形成最佳的工作状态,协调一致地工作,以充分发挥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佳功能。

  为了阐明系统协调的概念,首先有必要分析一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系统的层次结构。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系统是一个多层次的庞大系统。从不同角度划分,这个大系统就可以划分出许多层次。

  以地域意义上划分,全国是一个大系统,组成这个大系统的各个地区分别是一系列的子系列。各个地区都自成一个系统,在自己的地区范围内进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但这些小系统都隶属于大系统,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了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大系统。从社会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来划分,全社会各个有关的部门共同构成一个有关的系统。如政法部门、法学和法律研究部门、教育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妇女儿童工作部门、青少年工作部门以及家庭等等,这些部门执行各自不同的职能,但它们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过程中,互相联系,构成了一个综合治理的大系统。而构成这个大系统的各个职能部门又可成为一个子系统,产生本部门在综合治理方面所特有的功能。例如政法部门或教育部门,它们既是社会综合治理大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但本身有自成系统,执行着综合治理的某些职能。

  从社会综合治理的内容划分来说,一个社会职能部门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较大的系统,而它所属的各级组织、团体,则成为它们的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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