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宽严适度

[日期:2006-09-19 17:30:05] [字体: ]
 
作者:李霞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把一些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不认定为犯罪,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但一味从宽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犯罪的防范,对受害人亦有失公正。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力度,通过刑罚处罚达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目的,既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使他们能看到重生的希望,量刑做到宽严适度,是一个值得仔细斟酌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要想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裁量刑罚,应正确理解这一基本原则。

    (一)对“从宽、从轻”的理解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①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对于少年犯罪的从轻处罚,应该比具有相同情节的成年犯罪适用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关于减轻处罚,应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即判处法定最低刑之下的更轻的刑罚,它既包括对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对刑种的减轻。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和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的不易操作性

    刑法这一原则性规定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罚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教育、处罚主辅之分的程度该如何把握不仅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在实践也没有很好把握。

    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有的跨度比较大,如果单纯以年龄划分从轻、减轻的界限,势必造成重罪轻判,不利于对社会、被害人的保护,放纵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轻而未体现从轻或者从轻幅度过大,依法应当减轻的而未体现减轻或者减轻的幅度过大,各法院的量刑有失平衡,导致未成年罪犯同罪不同刑,不仅削弱了司法公正性,也使少年法庭寓教于审的成效付诸东流。

    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情节具有法定的、酌定的;还有应当的、可以的,情节多种多样,如果不加区别、互相混淆,审判实践难以执行。

    三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强调从宽,少年法庭可能变成“慈善庭”,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应当做到宽严适度

    在我们把未成年人看作是祖国的未来而大加呵护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呈集团化、低龄化、凶残化趋势。近年来少年犯罪总数增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大。2005年至今,本院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达22件,其中盗窃占40%,抢劫占40%,共同犯罪占90%,犯罪年龄在14-16岁间的为50%。笔者认为一味地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起不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只会放纵犯罪,因而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只有做到宽严适度,才能发挥刑罚自身所具备的教育功能,达到刑法教育、惩罚和防范的目的,与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相符合。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从轻处罚即是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我们在坚持从轻处罚时,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利益,对那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经过多次少教后仍不思悔改的极少数未成年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严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要注意保护少年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一方面,防止过度地保护少年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损害了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则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利益而单纯处罚,忽视了对少年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并不矛盾,是并行不悖的。

    二、刑罚适用情节的具体掌握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除了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具体分析各种宽严情节对实际处刑的影响,综合判断后决定对案件的量刑,而不应简单地以宽严情节个数的多少来决定。要使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达到相对平衡,实现刑罚适用情节宽与严的统一,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正确把握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一)酌定情节的应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未成年人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减轻的选择除要看该案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情节外,酌定情节往往是影响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主要因素。此外,从轻轻到什么程度,减轻减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二是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酌定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该规定在未成年刑罚适用中十分必要。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从轻、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未成年热犯罪和矫治失足未成年人之目的。    

   (二)量刑宽严适度的具体把握

    如何做到量刑宽严适度,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在某些案件中同时具有各种法定与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混合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时,量刑的最佳适度更难把握。笔者认为,当多种量刑情节同时并存时,应当按照何种顺序适用,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同时存在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即当多个情节共存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这一情节放在最后适用。②

    第一,在仅有刑法规定的未成年这一法定情节,而不具备其它量刑情节的的状态下,量刑适度较容易把握,一般不判处法定最高刑,依照分则中量刑予以从轻。通常认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应当减轻处罚,当然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只是从轻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根据具体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在案件具有各种法定与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竞合时量刑的最佳适度。1、当几种从轻处罚情节竞合后,根据从轻处罚情节的多少,对犯罪人处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但是二从轻处罚情节能的竞合能否变成一个减轻处罚情节,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定,例如果所犯罪行是否特别严重,犯罪的危害性大小如何。2、当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但是能否变成一个免除处罚的情节,也是值得思考的。如果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的,存在着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考虑免除处罚。3、从轻、减轻、免除情节互相竞合,必然加大从宽的幅度,其结果一般适用免除刑罚。4、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即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首先要考虑应当型情节,然后考虑可以型情节。

    第三,案件具有各种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竞合后量刑的最佳适度。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除了被告人未成年这一从轻情节外,还具有其它法定从重或酌定从重情节,这些从重情节的竞合必然抑制从宽的幅度。具体来说,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从重情节,不予减轻处罚;虽具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并兼有其它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也不予减轻处罚;虽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重情节,也不予减轻处罚。

    第四,案件中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互相存在的量刑的最佳适度。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一是不能简单地互相折抵,这是因为案件中各种不同性质的从宽与从严情节,互相折抵仅能发生在从重与从轻情节之间。并且从重情节多为“应当”,而从轻情节既有“应当”又有“可以”,难以折抵。二是应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分别作出整体评价,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罚。三是具体量刑时,不论从重情节多于从轻情节或从重情节少于从轻情节,均应将从重情节根据罪行估刑定位再根据从轻情节的情况逐次下降,确定最终刑罚。

    总之,量刑时不光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法定、酌定情节,把握好从宽的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同时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 

    三、结语

    应该说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量刑原则,把教育的目的放在处罚之前最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同时刑罚本身也有教育的功能,通过宽严适度的刑罚,从宽而不失法律的威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的感化教育与公平处罚,这才是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究》,王颖 ,中国法院网。

②《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预防》,徐立新、戴济贵、汪敏、李畅、王俊、任志中,青少年法制网。

(作者单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2255次  

复制 】 【 打印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2010-02-21 21:15:47
·邓晓刚律师 2010-02-10 19:11:57
·吹牛充“老大”少年竟抢劫 2006-09-23 17:11:48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网上收集,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