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抢劫分得3.5元获刑2年

[日期:2010-01-25 19:53:22] [字体: ]
    据《新浪网》2010年1月22日报道:近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抢劫案,罪犯李×晓因伙同他人抢了40元,分赃到手3.5元,数额虽微不足道,却换来坐牢2年的判决。据了解,李×晓生于汕头市潮南区一个农村家庭,现年17岁,小学毕业后便辍学。2009年3月10日,李×晓伙同李×亮(另案处理)窜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菜市场附近一条巷子里,见被害人林×群步行经过,李×晓便上前用一只手搭在林×群的肩膀上,对林×群进行厉声威胁,然后搜身,抢走林×群人民币4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采用威胁、搜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罪犯李×晓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李×晓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阅读:1880次  

复制 】 【 打印
·贵州:消除“瓮安事件”青少年犯罪记录(下) 2011-08-30 00:08:52
·消除“瓮安事件”青少年犯罪记录(上) 2011-08-30 00:03:46
·[视频]美国 关注青少年犯罪_ 2011-08-29 23:36:41
·协会监所工作委员会第16次会议在锦江监狱召开 2010-09-07 21:48:57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召开了未成年犯缓刑工作座谈会 2010-09-07 21:46:54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网上收集,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