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日期:2006-08-29 19:54:59] [字体: ]
略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中发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的基本准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一)教育保护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而提出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特点来看,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来看,在制定和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都应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教育保护原则包括教育和保护两方面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主体在对未成年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部分在强调对未成年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的同时,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二)及时防治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表明了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够有效地制止哪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使其不去犯罪,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末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26条规定,禁止在中学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第30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对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第32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该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第30条、第引条、第32条、第33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旨在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矫治,早已成为未成年人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在青少年法规中,都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进行种种限制,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如埃及青少年法规定: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品行不好,不听父亲、抚养人、监护人的管教,与不正经的人或有嫌疑的人鬼混在一起,参与伤风败俗、淫荡、赌博、贩毒活动等等,皆被认定是不轨行为和对社会构成危害,应给予训诫、交保人管教、强行职业训练、施加必要的限制、实行司法考验、放置社会管教所、送往专业医院等等。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中,也规定了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式。 

  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本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样性、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为了加强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的社会责任而提出来的。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首先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第3条提纲挚领地规定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其次,该法在第二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第三、第四、第六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重新犯罪的教育性预防、保护性预防和惩戒性预防;在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 范;最后,该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要贯彻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外,还要遵循科学性原则。所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性原则,是指预防末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l)表现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末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切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另教育。 

  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上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类型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预防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对象的特点性。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内部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发展的不平衡;表现在文化知识结构和水平上,就是知识的片面增长与道德修养的相对滞后;表现在生活环境上,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家庭里,其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极易受家庭成员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学校里,又受教师及同学的影响,同时他们又是社会的一员,极易受社会上各种现象的左右;表现在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上,首先是他们的独立意识明显增强,其次是群体意识的增强。 

  (二)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的积极预防,也是一切负责和关心未成年人事务的组织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义务。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是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如该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章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不同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预防内容的双重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预防没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不犯罪和预防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前者可称之为初犯预防,后者可称之为再犯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初犯预防,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预防。 

  (四)预防方法的复杂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象的特殊性、预防主体的多样性和预防内容的双重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性预防方法,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保护性预防方法,包括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外界不良影响的毒害,如禁止、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某些娱乐场所,或者禁止从事有损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如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惩戒性预防方法,包括对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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