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日期:2006-09-23 16:39:55] [字体: ]

许   莉


    笔者在长期的少年司法实践中发现,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重要的关系,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比处罚少年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对于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争取基本人权的思想受到各国人民的普遍关注。联合国组织颁布共通过了几十个人权宣言和公约,还颁布了许许多多区域性的和国别性的人权文献,除了政府官方颁布的之外,非政府组织也颁布了许多人权文献,人权理论和人权立法出现世界化趋势。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使得人权观念在我国也不断地深入。
    任何一个公约的加入,都意味着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成员国要定期向公约监测机构就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报告,联合国将以公约的标准衡量该国的人权状况。我国政府已2003年6月27日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正是基于此,各个领域研究如何在本领域中,实现人权,诺行公约成为一个新的紧迫的课题。研究这一课题,就少年司法领域来说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一)对未成年人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大环境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其前身《儿童权利宣言》为基础,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了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强调了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不应与成年有任何差别。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关心和重视。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的保护是由宪法规定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被视为祖国的花朵,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视通过立法能够体现出来,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都对少年儿童作出保护性规定。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于1991年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加入了承诺对少年儿童承担义务的国家行列,我国政府通过为儿童签署这一公约,接受了维护少年儿童生存和福利标准的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向世界做出了庄严的承诺:“我们将保证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相信在联合国的帮助下,中国儿童一定能够达到文件所提出的一些要求。”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除以上为保护儿童权利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政策外,我国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等。以上法律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制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和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迫切性
    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不同类型的法律中,所以规范性、操作性都不尽人意。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也处于增长趋势,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也一直是全球关注的问题,其犯罪原因是一个长期被研究的课题,大家研究的结果大多停留在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及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原因上,从这些原因出发分析出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少有显著效果。有学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探讨,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使他们产生反叛心理的,是由于他们的权利被成年剥夺,甚至践踏。相对于成人世界,处于弱势的他们实施违反成人规定的法律是一种反抗的表示。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比处罚少年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二、保护未成年人人权的内容和遵循的原则
    (一) 未成年人人权的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赋予未成年人权利的范围极为广泛,未成年人人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将未成年人人权利具体为以下主要权利: 
生存或生命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未成年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公约强调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是为使社会中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照顾。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能够给儿童在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社交正常发展的生活水平。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的目的:充分发展未成年人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尊重;培养未成年人对父母文化的认同、语言和价值观、未成年人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以及他国文明的尊重;培养未成年人与他人的之间的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精神,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有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是人权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被认识和受到重视的,只有让未成年人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让未成年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关系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各种活动中去,未成年人也才能真正地成长和发展。
    获得保护权。获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获得国家、社会、家庭保护的权利。获得保护权由未成年人自身因素所决定,未成年人年幼,身体、心理和智力都处在发展阶段,他们不了解权利更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利,国家、社会以及公民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处于特殊困难的环境中,如受歧视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经济困难未成年人以及受刑事审判或判刑的未成年人等,更需获得特殊保护,他们的获得保护权不容忽视。特殊保护权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权利。
    (二)保护未成年人人权应遵循的原则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指涉及未成年人事宜,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
特殊保护原则。特殊保护原则,是指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处在发展变化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相对成年人而言,因为成年人(健全的成年人)无论是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发育成熟,具备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样的问题,未成年人却需要他人的帮助。这是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重点所在。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形成负有责任,因此强调社会避免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 
三、在少年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
    (一)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科学借鉴和吸收了外国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合理内容,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起诉的制度,规定了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其辩护权利,从而加强了对特殊被告人的保护。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定罪制度,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肖扬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二)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制度尚需探索
    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制度,一方面,通过严密的司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获得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以正当程序保护违法犯罪少年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权利司法保护还存在问题。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尤其对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处置,至今没有建立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虽然在一些工作规定中,采取了一些区别于成年人审理方式的作法,如制定和实施了相互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制度:一是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二是坚持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制度,保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三是确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制度,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有关资料不扩散和传播。四是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庭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少年法庭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五是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除对犯罪事实、证据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对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等情况展开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六是寓“教”于“审”,少年法庭结合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开展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清违法犯罪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自我反省、矫正犯罪心理的目的。但这些做法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三)对刑事司法中保护未成年人人权的实践
    我们借基层司法实践之便,本着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角度,除了上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外,我们还做了一些尝试和探讨。
    1、尝试“圆桌审判”,体现人文关怀
    出于对未成年生理和心智的特殊保护,你们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圆桌审判”,即对少年被告人的审理不适用高高在上的审判台,而是将审判台设置在椭圆形桌上,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按一定顺序围座。实行“圆桌审判”,能够减轻常规法庭上的紧张、压抑气氛,营造较为缓和、宽松的审判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无疑是一种保护,也便于法官与少年犯进行沟通,帮其悔过自新。 
    2、尝试“分案起诉”,体现特殊保护原则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我们采取对成年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的作法。分案起诉是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成年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人为地分割成二个或数个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起诉的案件处理办法。这是正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差异,对未成年采取的特殊保护,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对单独起诉的未成年人可充分体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同时,分案起诉还解决了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矛盾,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个矛盾,根据《刑诉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即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对已成年的被告人均应公开审理。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应无条件地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那么对于即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人的同一案件该怎么处理?若公开审理,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公开审理,对成年被告人来说又违背公开审理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分案起诉,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3、给未成年人更多的机会,尝试“暂缓判决” 
    暂缓判决是指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先定罪名,暂不判处其刑罚,对其设置适当的考察期限,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考察,再结合其考察期内的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
    非监禁化的刑罚处罚不断扩大,已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的国际趋势,原因是:非监禁刑可以减少由于各类犯罪人共同关押而引起的相互传授犯罪技术,教唆犯罪方法等情况的发生,防止交叉感染,在这方面,尤其体现了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非监禁刑的实施可以使未成年犯罪人可以不离开的自己的家庭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少了偶尔失足对其学习、工作进度的影响,减少了少年犯罪人重新踏入社会的难度,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对他们认真悔过,重新奉献于社会是一种激励,将少年犯罪人跌倒后爬起来的难度减到最小;非监禁刑利于降低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庭与社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减少与社会和政府对抗的人群数量,消除了很多不安定因素,提高了教育改造的社会成效。
    对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又不能盲目扩大,暂缓判决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情况,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产生犹豫时,而给未成年人更多改过机会的良好方法。我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制定了《少年刑事公诉案件暂缓判决的意见(试行)》,并在小鸭集团设立了“少年教育考察基地”,培训了专门的帮教人员,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向社会呼吁维护未成年人权利
    为使社会各界重视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我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向社会各界开开通了“未成人维权热线”电话,主要解答与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知识,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处理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时如何维护权利,解决问题。我们还在Internet网上设立了电子邮箱服务系统,在Internet网上设立了一个法律咨询窗口,利用Internet这一网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我们还建立了的未成年人维权网站,系统地向各界介绍我们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
    以上仅是我们很多保护未成年人人权作法中的几点作法,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贯穿我们案件审理始终,点滴中透露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如审理前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书面告知诉讼权利,保护其法律知情权。为维护少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的诉讼权利,研究制定了《少年法庭被告人诉讼须知》、《法定代理人诉讼须知》、《辩护人诉讼须知》,通过这些书面通知,向其交待法律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他们诉讼权利的实施。再如,为突出刑事审判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功能,在判决书中尝试将庭审调查中查明的被告人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内容,在判决书中做出有关阐述并进行分析教育。诉讼文书的这种变化,弱化了少年被告人对刑罚的恐惧和抵触情绪,增强了诉讼文书的说理教育功能,培养了犯罪未成年人对社会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尊重,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调查、判后回访,也都体现着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综上,我们工作中很多细节透露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我们认识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也只有围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人权这个主题,才会达到最终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钟师楷: 《中国司法改革与人权》。
2、冯锐:《儿童权利保护与少年犯罪预防》。
3、冯建仓:《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研究》。   
4、齐延平:《人权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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