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量刑?

[日期:2010-02-10 18:46:52] [字体: ]
    [案例简介] 

  邢某,17岁,男。翟某,15岁,男。去年10月某日,邢某和翟某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黑龙江省某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示意邢掩护,邢即站到李某跟前假装买鸡,翟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元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抓住,邢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邢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返回现场,对李说:“活该”,即和邢一起逃离现场。李因有路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翟被当日抓获,邢随后被捕。 

  〔审理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案后,认为邢、翟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生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邢某,见李某已被刺倒,即和邢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鉴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人民法院正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邢某和翟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且后果严重,邢和程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处邢、翟备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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