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感化教育"模式在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日期:2006-09-23 16:40:47] [字体: ]

任朝霞
内容提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是目前各少年法庭的普遍作法。我们少年法庭在运用“感化教育模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了尝试和创新。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对运用感化教育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少年法庭的设置、教育的阶段,教育的方法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增设教育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是目前各少年法庭的普遍作法。它成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重“教育、挽救、感化”的宗旨。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少年法庭及各法官在教育方法、教育阶段的理解及实践上均存在一些差异。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根据我院与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感化教育”模式公诉及审判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谈一些“感化教育”模式在审理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一、适行“有罪教育”,将“感化教育”贯穿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始终。
    《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即有罪教育。根据这一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应放在宣判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对被告人作有罪推定。但我们认为,“感化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在庭审中设置的教育阶段,它还应包括受理案件后的调查分析,送达起诉时的法制宣讲,庭审中的合力教育,判决书制作的判后寄语,宣判后的考察回访等。为了不违背《若干规定》中关于“有罪教育”的规定,我们在《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第一条)属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办法。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2、被告人认罪的;3、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或者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5、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的。(第二条)对于累犯、民愤极大、犯罪性质恶劣、多次作案、拒不认罪且无帮教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对于适用《实施办法》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教育,我们少年法庭的具体作法是:
    1、注重庭审前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好庭审教育阶段的准备
    要审理好未成年刑事案件,提高庭审教育、感化的力度,必须进行社会调查。了解该少年成长的历史、性格、心理状态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找准感化点。因此,我们要求检察院在起诉时对本地的被告人或在本区已居住三年以上的外地被告人的案件,必须附社会调查报告。同时,少年法庭也作一些必要的调查,利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机会掌握被告人的思想状况。对社会调查报告及调查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寓教于审”的感化点。实践证明,在庭审前的社会调查,查清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寻找“感化点”、“突破口”,对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李某强奸一案,通过社会调查报告,我们了解到李某父母离异,其由母亲独自抚养,母亲为生计奔波,对其疏于管教,李某受到一部色情片的刺激将其同学强奸。在送达起诉书时,李某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感意外的要求,开庭时要求其母亲回避。我们意识到,被告人对辛苦抚育他的母亲深感愧疚,对其犯罪是有悔恨之意的。抓住这一点,我们安排其母亲在庭审教育时讲述了独自抚养其生长过程中被告人不了解的艰辛,并回忆了其儿童时代的快乐,使被告人深感震憾,请求母亲原谅,表示将认真接受改造。
    2、穿插进行庭审教育,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感化教育未成年被告人
    庭审教育是体现寓教于审的主要途径,它要求合议庭,公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起参与、共同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实践中,我们在法庭调查时便穿插进行教育,但重点放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及宣判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就与社会调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进行综述。法庭在这个阶段必须照顾被告人的身心特点,避免给其带来过度的心理压力。《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合议庭在宣判后组织法庭教育。对于这一规定,我们主要适用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而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由于考虑到宣判时,诉讼参与人能否出庭的问题,庭审教育阶段主要放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前进行。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的案件,立刻进行庭审教育,能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例如,在我们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该案七名被告人均不满十八周岁,且大多数是在校学生,由于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及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有些被告人出现了互相推诿、翻供等情况。我们利用送达起诉书的机会,向被告人讲解了涉案的法律知识,并了解了被告人的当前思想状况。在庭审前又深入了解了这几名被告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等,与他们的家长取得了联系,共同研究了感化、教育的措施。在法庭审理中,充分发挥了特邀陪审员、辩护律师及家长的作用,由他们对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经过一系列的措施,被告人深受感动,纷纷表示认罪服法,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均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有三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家长们感动地说:“我们的孩子犯了罪,法官操的心比我们的还多”。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由于合议庭已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在宣判后进行的教育,主要有两个方面,对于被判处监禁刑将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被告人,应该教育其正确接受刑罚,正视犯罪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还应做好他们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生存及心理自强能力的教育;对于重返自由环境①的少年,即被判处管、缓、免等自由刑的未成年人,则更侧重于分析犯罪成因,通过分析案情等方面,促使其吸取教训,走向新生。
    3、尝试制作“判后寄语”,温情感化未成年被告
    我们在制作完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尝试制作判后寄语,即法官在判决书后另附上一份自己对该案的评论,从法理之外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和道德感化。收到判后寄语的被告人往往会感觉到自己的受人尊重、受人重视,增强改造的决心。如李某某等五人抢劫一案审结后,由于本案系成年人、未成年人混合作案,且未成年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后,为了进一步讲解该案的涉案法律知识,教育本案的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弃旧图新,法官制作了一份判决寄语,发给了五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判后寄语首先明确了犯有抢劫罪应负的责任及量刑的幅度,其次,针对每名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各写了一段语重心长的告诫,对本案的未成年主犯,写到“以你的犯罪行为,本应从重处罚,唯考虑到你的年龄,特别注意到你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真诚忏悔的态度。法庭对你从轻处罚,希望你珍惜机会,争取减刑。”而对来自农村打工的被告人这样说到“你们来自农村,家境贫寒,外出打工,过早挑起了生活的重担,你们的父母希望你们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同时希望你们借此能改变命运,但你们却误入歧途,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希望你们投入劳改后,遵守监规,认真改造,重新做人”;针对被判处监禁刑的被告,则写到“希望你能勇于思过,寻找自己堕落的原因,吸取教训,正视过去的犯罪,作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于被判处缓刑的被告,这样讲到“苦难是一笔财富,希望你回归社会后,听你父母的话,努力学知识,遵纪守法,争取掌握一谋生的技能,走一条自食其力道路,报答所有关心你的人”。同时该判后寄语对被告人的监护人也提出了要求“孩子犯了错误,家长更有责任,对孩子应多一些教育,少一些溺爱,多一些管教,少一些打骂,不要弃之不管,放任自流,孩子孩子投入劳改后,更应该去关心,帮助他们一起度过生活中这个难关”。该判后寄语送达后,在被告人羁押的看守所内引起了震动,一位与本案被告人同号舍的成年人拿着判后寄语,痛哭流涕,积极劝导被告人接受判决,认真改造。法定代理人也深受感动,表示一定竭尽所能,协助少年法庭帮教好自己的孩子。此做法达到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分析研究教育对象的个体差异,因案施教,因人施教
    据统计,未成年刑事案件主要以盗窃、抢劫为主,敲诈勒索、伤害、性犯罪也日益多见。这些不同性质的案件,除了犯罪动机、手段、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外,各个被告人主、客观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不同类型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各有其特殊性,而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其生理、心理、家庭因素,成长环境均不相同,其接受教育的认知、感受能力也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的被告人,应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采取因案施教,因人施教。据此,我院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个案处理原则,即对适用“感化教育”的案件,“检察院应对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等进行社会调查,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少年法庭根据该报告和案件情况灵活运用帮教措施”。
    在实践中,我们除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危害性、法制观念及悔过自新的教育,还对各类案件及不同的被告人,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如对于以强凌弱型的抢劫、敲诈勒索被称为“校园暴力”的这类案件。经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本市未成年间,包括一些在校学生。主要特点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作案动机常有游戏性,甚至恶作剧性。对此类案件应挖掘其犯罪动机,根据被告人的心理偏差进行教育。如刘某抢劫案,其抢劫原因是自己低年级时受到高年级同学抢劫,想体验一下抢小同学的乐趣。因此,从强抢同学的帽子,到抢劫同学的数百元学费,走上了犯罪道路。挖掘其犯罪的游戏心态,我们侧重于帮其回忆自己被抢时的恐惧心理,让其领悟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赵某某抢劫一案,赵某成绩良好,但因家庭贫困,眼红同学的手提电脑,产生了“我没有你也别想有”的想法,仗着人高力壮,将同学打倒后抢走电脑,藏匿家中。通过分析他的犯罪动机,我们认识到其犯罪心态是出于对有钱人家庭的嫉妒及自卑心理。随后,我们将“自强、自立”、“通过自身的奋斗改变人生轨迹”作为感化教育的重点,以增强自信心来消除其自卑心理,经过教育被告人在学习及生活态度上均有明显改变。还有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杨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一名来校报到的大学生的学费时被当场抓获。我们在庭审教育时,宣读了失主写给公安机关的信件,在信中失主讲其来自农村,考上大学后全家卖了家中的粮食,并贷了款给其凑足学费,未想被盗。在被害人不辛遭遇和自己不劳而获行为的对比下,杨某被深深震动了。在依法被判处缓刑后,其通过学习修车技术,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因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犯罪,但他们的犯罪动机却并不相同,采取教育的角度也应不同。如刘某、白某故意伤害一案。刘某与一同学均喜欢一位女同学,二人为了追求这位女同学在学校发生了争执,刘某即向白某求援,要求白某帮忙收拾该同学,白某出于哥们儿义气,答应了刘某的请求携带水果刀,二人在放学路上将该同学刺成重伤。本案虽是共同犯罪,但二人的犯罪动机却截然不同。因此,进行教育的角度也不相同。对于刘某,我们侧重于进行违法性及犯罪应受惩罚性教育;而对于白某则主要从其不分是非,哥们义气严重出发,重点要求其提高法律意识。
    总之,只有全方位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才能根据不同的对象制定出符合每个人的教育方法,使其真正认识自我,改邪归正,走向新生。
    三、“U”型审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目前,我国各地的刑事法庭布局仍然是根据1985年5月27日最高两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的精神,设置色彩也往往较为沉重。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使法庭气氛庄重,严肃、威慑力强。未成年被告人在这样紧张的氛围势必加重其心理障碍,甚至会因紧张而导致答非所问,语无伦次,使其不能客观的陈述事实真相和表达真实的思想。这不仅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被告人的身心发展②。
    我们少年法庭适用感化教育模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法庭设置做了改变。将整个法庭颜色设置为桔黄色,庄重又温馨,公诉台、辩护台与审判台相接,被告席作成课桌的形状面对审判席,象征着党和国家对未成年被告人敞开怀抱进行教育③。而审判席略高于公诉台与辩护台,显示着法官超然中立的地位④。即所谓“U”型审判。
    笔者认为,在法庭设置上,少年法庭应与普通法庭有所区别。应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作一些变通,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又不能过份的随意和宽松,要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体现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经过多方考察论证后,我们设计了目前的法庭布置,即控辩双方相向而座,体现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控、辩、审三方相连,向被告人敞开怀抱,营造了缓和、宽松而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法庭气氛。这样的布局,不仅符合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又缓解了法庭气氛,减弱了对抗的强度。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浓厚的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发挥了审判的积极教育功能,正确把握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
    总之,我们认为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表现。正确认识法庭教育,充分运用好感化教育的方法,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解:
①张竟模、陈道明《预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探索和思考》
②温小洁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感化教育”模式公诉及审判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④温小洁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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